周永康(中共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中共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4年7月29日,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對其立案審查”。12月5日,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并予以逮捕。
2015年4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一審被判無期。
人物履歷
1961.09——1966.09 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09——1967.09 留校待分配
1967.09——1970.05 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05——1973.05 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05——1976.03 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03——1979.02 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02——1983.08 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鉆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08——1985.12 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2——1988.05 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05——1997.12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03—1990.09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08—1990.06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2——1998.03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03——1999.12 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12——2002.11?四川省委書記
2002.11——2002.12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四川省委書記
2002.12——2003.03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03——2007.10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 2007.10.28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10——2008.03 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2008.03—— 2012.11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
2014年7月29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鑒于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對其立案審查”。
曾任職務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人物事件
涉嫌嚴重違紀
2014年7月29日消息,鑒于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被開除黨籍
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了中央紀委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周永康違紀線索情況的匯報,決定開展相應核查工作。
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聽取了中央紀委開展核查工作情況的匯報,決定對周永康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并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 ?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并通過中央紀委《關于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并予以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依法進行中。
被提起公訴
2015年4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進入司法調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鑒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對周永康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通過傳喚證人吳兵出庭作證,播放周永康長子周濱、妻子賈曉曄作證錄像,宣讀、出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實周永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蔣潔敏謀取利益,收受蔣潔敏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3.11萬元的財物,周濱、賈曉曄收受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給予的折合人民幣1.29041013億元的財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29772113億元;通過傳喚證人蔣潔敏出庭作證,宣讀、出示李春城等人證言、司法檢驗報告等,證實周永康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周濱、周鋒、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21.36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余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出示、宣讀泄密文件等物證、曹永正證言、搜查筆錄等,證實周永康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在其辦公室將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交給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對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均當庭表示屬實、沒有異議。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永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絕大部分賄賂系其親屬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發后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根據周永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周永康在庭審最后陳述時說,我接受檢方指控,基本事實清楚,我表示認罪悔罪;有關人員對我家人的賄賂,實際上是沖著我的權力來的,我應負主要責任;自己不斷為私情而違法違紀,違法犯罪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對我問題的依紀依法處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
人物關系表
家庭關系
父親:周義生
母親:周秀金
第一任妻子:王淑華(車禍身亡)
現任妻子:賈曉燁(曾供職央視)
長子:周濱(北京中旭陽光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董事長)
長媳:黃婉
次子:周涵(中石油北京油氣調控中心黨委辦主任)
二弟:周元興
三弟:周元青(曾任無錫惠山國土局副局長)
三弟媳:周玲英(壟斷當地豪車市場,與中石油合伙做液化氣生意)
侄子:周曉華(周元興之子)
侄子:周峰(北京漢宏董事長)
部下
四川
李春城(原四川省委副書記)
李崇禧(四川省政協原主席)
石油系統
蔣潔敏(原國務院國資委主任)
王永春(原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
王道富(原中石油總地質師)
冉新權(原中石油長慶油田總經理)
陶玉春(原昆侖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總經理)
政法系統
李東生(公安部黨委原副書記、副部長)
吳永文(原湖北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
梁克(原北京國安局局長)
秘書幫
1988-1992年專職秘書(時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辦公廳秘書處秘書):李華林
1992-1998年專職秘書(時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辦公廳秘書處秘書):沈定成
1998-2000年專職秘書(時任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值班室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冀文林
2000-2002年專職秘書(時任四川省委副秘書長):郭永祥
2000-2003年專職秘書(時任四川省委常委辦公室副主任):冀文林
2003-2008年專職秘書(時任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冀文林
2008-2012年專職秘書:余剛
2008-2012年警衛秘書: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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