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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任命權
早在15世紀早期葡萄牙人于非洲沿岸探險時,羅馬教皇就曾授予葡萄牙國王在新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教會和任命神職人員的特權。后在收復失地運動中,教皇授予了卡斯提爾等國君主在格拉納達等地也享有此特權。作為回報,世俗君主須承擔使新征服地區基督教化的義務。1493年,C.哥倫布第一次航行美洲歸來后,教皇亞歷山大六世頒布教諭,予以伊薩貝拉女王在西印度的圣職敘任權。
1501年和1508年,教皇又頒布敕令,授予西班牙君主以征收教會什一稅,并控制其開支及薦任美洲殖民地所有享俸教士的權利。由此國王控制了殖民地的教會事務,使教會服從于世俗權威,成為王室在美洲殖民地的下屬機構。殖民地的所有大主教、主教、神職人員和教區神父均直接聽命于國王或王室,與羅馬教廷無直接的聯系,神職人員往來于美洲殖民地須受王室節制。在劃定殖民地教區范圍、制定教規和宗教法令、召開宗教會議,以及新建教堂或禮拜堂等方面,國王享有最終的決斷權。這些特權通常由國王的代表——總督、檢審庭庭長、都督等行使。
殖民地后期,為了防止羅馬教廷勢力的滲透,王家任命權不斷得到強化,1759年和1767年葡萄牙和西班牙王室分別將耶穌會教士驅逐出其美洲殖民地,就此實現了對殖民地教會的絕對控制。19世紀美洲各殖民地獨立后,各國政府要求繼承這一特權,被教廷拒絕,引起雙方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