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的比率。具體為商業銀行按規定從自身吸取儲蓄存款中,取出存入中央銀行的存款金額的比例。是貨幣政策的三大工具之一,也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與控制的重要手段。
發展歷程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概念源于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確立。18世紀,英國最早將存款準備金集中于中央銀行,但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則始于1913年美國的《聯邦儲備法》,它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的存款準備金率,以確保銀行體系不因過多的放款而發生清償危機。由于1929~1933年的世界經濟危機,各國普遍認識到限制商業銀行信用擴張的重要性,凡實行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都仿效英美等國的做法,紛紛以法律形式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比例,并授權中央銀行按照貨幣政策的需要隨時加以調整,之后,法定準備金率逐漸成為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給的主要政策工具。 實行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一般都實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但各國的準備金率制不盡相同,如美國針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實行不同的法定準備金率,中國實行的是單一存款準備金率制。
重要地位
①法定準備金率由于是通過貨幣乘數影響貨幣供給,因此即使準備金率調整的幅度很小,也會引起貨幣供應量的巨大波動。②即使存款準備金率維持不變,也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業銀行體系創造派生存款的能力。而且中央銀行其他的貨幣政策工具也都是以存款準備金工具為基礎,沒有法定準備金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難以正常發揮作用。③即使商業銀行等存款機構由于種種原因持有超額準備金,法定準備金率的調整也會對其產生影響。因此,法定準備金率也被認為是中央銀行的“核武器”,往往不作為日常調控貨幣供給的工具,具有固定化的傾向。
主要作用
中央銀行對法定準備金率的規定,最初是用于影響商業銀行可用于貸放的資金的規模。當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所吸收的存款中用作存款準備的部分就要擴大,可用于貸款的部分就相應減少;反之,當存款準備金率降低時,商業銀行所吸收的存款中用作存款準備的部分就要縮小,可用于貸放的部分就相應擴大。從而起到增強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降低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等作用。 法定準備金率逐漸被作為控制信用規模和貨幣供給的貨幣政策工具,成為抑制貨幣數量膨脹的一個有力措施。在經濟高漲和通貨膨脹時期,中央銀行為了控制信用的過度擴張可以提高法定準備金率,它一方面能減少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用于貸款的資金,另一方面使得貨幣乘數縮小,從而收縮銀根、減少貨幣供給、抑制總需求;當經濟處于衰退和高失業時期時,中央銀行可以降低法定準備金率,以增加貨幣供給,刺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