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以逐漸統一國際私法規范為目的的專門性政府間國際組織。
1892年,在荷蘭法學家T.M.C.阿塞爾的倡導和推動下,荷蘭政府向歐洲國家發出召開制定統一的國際私法規則的國際會議的邀請。1893年9月12日,第一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海牙舉行。從此,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國際私法統一化進程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歷史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①從1893年第一屆會議到1951年為第一階段。會員國主要是歐洲大陸國家,先后有21個;日本于1904年成為會員國,是當時唯一一個非歐洲國家的會員國。在這一階段,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僅是臨時性的國際會議,沒有固定的組織,會員國參加會議憑荷蘭政府的邀請。其間,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先后召開6屆會議,在民事訴訟、結婚、離婚、婚姻效力、監護、禁治產及類似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7項國際私法公約。②從1951年第七屆會議召開起為第二階段。第七屆會議上制定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規約》,在該規約于1955年7月15日生效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演變為一個以逐漸統一國際私法規范為目的的常設性政府間國際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不僅制定了大量的國際私法公約及議定書、通則等其他國際性文件,而且會員國逐漸擴大,到2020年已有88個會員國(87個會員國加上歐盟),分布于世界五大洲。 中國自1981年起多次應邀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特別委員會會議。1986年10月,中國政府提交了加入申請,1987年7月3日正式成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成員國,并指定外交部為負責與該組織聯系的國家機關。1988年10月,中國第一次派出政府代表團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六屆大會。香港和澳門回歸后,有7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分別繼續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主要機構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機構有:①外交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原則上每4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的職權為通過公約,提出建議,決定會議的工作計劃。大會的費用由荷蘭政府負擔。②總務與政策理事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理事會通過其指導的常設事務局的活動履行其職責;理事會對將列入會議議程的全部提案進行審查,并對此類提案的處理自由作出決定;理事會可以就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相關的任何事項與荷蘭常設政府委員會進行協商。③荷蘭常設政府委員會。根據1897年2月20日荷蘭國王敕令成立,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執行和指導機構,旨在保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工作的正常進行,并通過在其領導下的常設事務局負責會議的工作。主要職責是:對準備列入會議議程的全部提案進行審查,并對此類提案的處理作出決定;向會員國征求意見后,決定會議的日期和議程;為了召集會員國,請求荷蘭政府協助;征得會員國的同意,請求荷蘭政府召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特別會議。④常設事務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秘書處設在海牙。職責是籌備和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各次會議,召集特別委員會;承擔會議的秘書處工作。為了便利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會員國與常設事務局之間的聯系,各會員國政府須指定一個國家機關。常設事務局負責與所有經指定的國家機關以及相關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常設事務局的工作經費由各會員國分擔。⑤特別委員會。大會和大會閉會期間,荷蘭國家委員會可以設立特別委員會,制定公約草案和研究相關的國際私法問題。特別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各會員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