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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店務
宋廷在都城汴京(今河南開封)首先建立樓店務。太平興國(976~984)年間改名店宅務,淳化五年(994)分四廂設置。其后名稱又有更改,至大中祥符六年(1013)方確定為店宅務。其他城市亦多設有樓店務。
樓店務主營城市官屋、官地的出租業務,官營房地產的修繕維護也由其負責。端拱(988~989)年間,京師樓店務日收100貫。熙寧十年(1077),京師樓店務共管賃屋14 226間、空地654段、宅子164所,歲收20萬貫左右。南宋紹興(1131~1162)年間,行在臨安(今浙江杭州)樓店務年收30萬貫。端拱年間,京師樓店務收入全供宮廷消費胭脂、香膏支用。景德三年(1006),宋廷規定京師樓店務向左藏庫納錢須即日完畢,并申報三司。則京師樓店務收入當有部分歸入計司經費。地方樓店務的收入,除需樁留5%以備修造外,其余一般作為公使錢。建炎三年(1129),東南各路樓店務新添三分房錢,作為經制錢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