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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業錢
官府將各戶的財產折算成錢,再按照規定的家業錢額,劃分戶等。此外,免役錢、和買等的攤派,也以家業錢為重要依據。 官府計算鄉村戶的家業錢,主要依據田產和雜產。田產又稱“田畝物力”,一般依據土地的肥瘠狀況而分為若干等第,每等對應一定的錢額。雜產的折算頗為復雜,其所包含的計算范圍也多有改變。起初,雜產標準不明,屋舍、家畜、桑功和日用器物等均可被計算。熙寧七年(1074),呂惠卿(1032~1111)制定手實法,將估算雜產的標準定為“有無蕃息”,只包含經營性物產。由此,雜產開始集中于浮財,在南宋時多被稱為“浮財物力”。此后,浮財又進一步明確為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六類。當然,法令規定未必被完全執行,地方官吏擴大浮財計算范圍的情況時有發生。
官府計算坊郭戶的家業錢,主要依據屋業和營運財物。估算屋業,大多根據屋契中記載的房產價格。而對租賃的房產而言,官府多以日收房錢之數估算其價值。營運財物主要是店肆買賣的收入,計算起來有一定難度。不過,在屋業之外,宋廷將營運財物納入家業錢的計算范圍,反映出當時更注重綜合評估坊郭戶的各類財產。其原因當在于,隨著城市的發展,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地基、屋宅與商業經營往往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