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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稅
從唐代開始,南北方人民中出現普遍飲茶的習慣,制茶在唐代開始成為一門新興的手工業。唐代中葉,國家開始了對茶葉的征稅和榷稅。榷是專賣,稅是過稅或住稅。建中元年(780)九月,唐德宗下令征收茶稅,開始是什一之稅。興元元年(784),停止征收茶稅。貞元九年(793),“復稅茶”。自此唐代茶稅再無斷征。凡是“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一律設置稅場,分作三等估價,征收什一之稅。
五代十國時期,各朝均沿襲唐制,征收茶稅。中原諸朝基本上不產茶,人們所嗜好的茶葉,大多從江淮以南由商旅販運而來,這些割據勢力便借此征收茶稅。如后梁在雍州(治所在今陜西西安)、河陽(今河南孟州西)、徐州(今屬江蘇)三處設場院稅茶。茶稅率為十分之二。后唐時,省司及諸府置稅茶場院,“自湖南至京六七處納稅,以至商旅不通”。南方諸國由于茶葉產區產量不一,稅收政策不同。如后蜀實行茶葉榷征專賣政策,而楚國則鼓勵茶葉通商,僅收茶葉交易稅而已。十國中的南唐,是產茶大國,對茶業實行抑配政策,在江南諸州,由官方強購茶葉十分之八,其余茶葉還要征稅,然后給符,聽其所往,“商人苦之”。北宋滅南唐后,在江南對茶業繼續實行禁榷法,壟斷了茶葉貿易。
宋代茶稅收入比唐代大為增加,固然是由于茶葉生產有了重大的發展,也因為榷茶、稅茶之制比唐五代時更為周密詳盡和苛刻。茶稅法經過宋朝的進一步發展,元、明、清三代一直沿襲。民國時期,仍然征收茶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舊茶稅制度廢除,茶葉成為貨物稅——工商稅的一個稅目。1984年10月,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以后,茶葉屬于產品稅中的征稅范圍。